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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哺乳期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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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哺乳期未滿
在哺乳期內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延續至哺乳期期滿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員工沒有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是情況而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具體的規定,如果婦女在產假期間嚴重違反了單位的管理規定,是可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説,婦女絕對不能以懷孕為由,惡意違反公司的管理規定。


在現代社會,我們國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實際上是非常廣泛的,這也體現在對於女性的勞動者進行的保護,如果是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解除了和女性職工的用人關係的話,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對此可以進行投訴,或者是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