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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構成侵佔罪

法律1.3W
怎樣構成侵佔罪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怎樣構成侵佔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怎樣構成侵佔罪

1、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佔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既説明了持有的對象物範疇也説明了持有行為的法律性質。以合法的方式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即財產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將財物的佔有權轉移給行為人,行為人“代為保管”財物亦即“佔有”財物,其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原因和根據是多種多樣的,如受他人的委託代購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財物,因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財產,這裏的委託關係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據日常生活規則事實上存在委託關係即可。
2、合法持有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將合法持有的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已有屬於侵佔罪的另一種類型。雖然可以承認遺失物與遺忘物是有所區別的,但是基於二者本質共性,均可以成為侵佔罪的對象。如在遺失物的情形下,權利人也許不知自己的財物何時何地、如何丟失的,此種情況下難以存在要求拾撿者要求歸還的問題,故而難以認定拾撿者構成侵佔罪的問題(從刑事程序角度講甚然),但也不能排除找到拾撿者並且要求其歸還的可能性,此時,要求拾撿者歸還而拒不歸還的,當然也可以構成侵佔罪。
3、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論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還是“持有他人遺忘物、埋藏物”均屬於合法地持有,如果是非法地持有狀態,則不存在侵佔罪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