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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法律1.84W
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我準備辭職,諮詢下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1.辭職申請往往是勞動者主動申請離職,通常需要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3天,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屬於勞動者和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往往會在其中要求補償金或補繳社保等,部分企業對於兩者未嚴格要求;   2.辭職申請往往不能取得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規定取得補償金;   3.辭職申請是一般的説法,解除勞動合同屬於法律用語;   個人提出離職通常有如下情況:   1.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勞動糾紛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4.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這個問題為您呈上答案,望採納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