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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補償嗎

法律2.04W
未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補償嗎
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21]249號)針對該司法解釋指出:“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而不等於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可以視同參照原合同條件繼續履行,只是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可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2)終止後用人單位是否及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