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怎麼判罰的,怎麼處理?
一、高空墜物怎麼判罰的,怎麼處理?
高空墜物或拋物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高空拋物涉嫌刑事犯罪,一般會追究其刑事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責任歸屬問題怎麼解決?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高空墜物一般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賠償責任兩種,具體的責任歸屬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在案件審理階段已經確定了具體的侵權人,那麼該建築物中的其他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由侵權人自己承擔。如果無法確定侵權人,加害建築物中的使用者能夠有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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