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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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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案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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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刑訊逼供
  被告人:祁艾良、男,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
  鄭佳偉、男,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中隊長
  1999、7、8,北安市公安局接到報案稱:北安市合平區28委2組居民王淼(女、17歲)被殺死在家中,其一側乳房被割下,不知去向,部分財物被搶。接到報案後,北安市公安局立即組織進行偵破(以下簡稱“99、78”案件)。經公安機關偵查認為,當晚與被害人王淼在同一室內居住的張曉磊(男、16歲)有重大嫌疑,因為案發後王淼家門窗未損壞,張曉磊供認晚上他將門鎖上,並且經鑑定張曉磊襯衣上的血跡與死者血型相同。公安機關於1999年7月9日對張曉磊刑事拘留,同時組織警力對張曉磊輪班審訊五晝夜,張曉磊在其精神和體力難以承受的情況下,諱心地交待了所謂的“殺人過程”。在審訊過程中,由於張曉磊的供述與發案現場某些場合不吻合,辦案人員又引供、誘供糾正矛盾點,使其供述與現場調查相一致。
  在檢察院的批捕環節,案件承辦人認為,雖然張曉磊的殺人動機不是十分明顯,案發後所盜竊被害人的首飾沒有找到,但案件證據比較充分,形成鏈條,且張曉磊本人在供述中承認是自已所為,犯罪事實成立,應予以逮捕。在起訴環節,辦案人員對無罪證據沒能引起足夠的重視,沒能審查出公安環節存在的刑訊逼供的問題。特別是在檢察機關得知張曉磊翻供的情況下,又提審張曉磊,張曉磊沒有提出自己無罪的有力證據,黑河市檢察院於2000年1月3日以張曉磊犯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審判機關二次開庭審理,張曉磊都否認犯罪事實。第一次開庭審理後,市中級法院以書面材料向檢察機關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市檢察院根據市中院的建議提出延期審理,發回北安市公安局進行補充偵查並提出八條補充偵查意見提綱。退補後,北安市公安局對補充提綱中的問題做了書面説明,市檢察院又重新起訴,再次開庭後,雖然合議庭和審委會的意見都不十分一致,但最後還是認定張曉磊犯故意殺人罪,並於2000年5月31日判處張曉磊無期徒刑,2000年8月2日投放北安監獄。
  2000年9月28日,北安市公安局接到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王英江舉報稱,北安市“99、78”殺人案,不是張曉磊,可能是袁厚純(北安市2000、3、6殺人案在押重大嫌疑人)所為。經黑河市委政法委組成的調查組調查,確認王英江反映情況屬實,北安市“99、78”張曉磊殺人案是一起錯案。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0年10月20日對此案進行重新審理,大量證據證實王淼被殺案確係袁厚純所為,即宣告張曉磊無罪,當庭釋放,並按國家賠償法進行了賠償。
  黑河市院瀆檢局於2000年10月15日受理並介入此案,於2000年10月19日組成專案組並展開工作。經過40多天的緊張工作,將這起因刑訊逼供而造成的錯案圓滿偵破。
  經偵查認定,“99、78”殺人案辦成錯案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公安幹警刑訊逼供所致。經偵查查明:1999年7月8日凌晨,北安市和平區28委,發生一起殺人案件,女青年王淼被殺死在家中,部分財物被盜。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遂組織幹警進行現場勘察及調查,發現發案時住在被害人王淼家中的報案人張曉磊有重大嫌疑,遂將其帶回北安市公安局。刑偵幹警王大海、張景生等對其審訊,並有毆打和體罰行為。被告人張曉磊在辦公室呆了一晝夜,次日早被送到北安市看守所審訊室,刑偵幹警分晝夜輪班審訊。張曉磊始終未做有罪供述。12日晚,祁艾良通知被告人鄭佳偉參加審訊此案,當晚,祁艾良、張智敏、鄭佳偉三人來到審訊室。祁艾良罵張曉磊“小崽子你怎麼這麼倔還不交待”,並打張一個嘴巴,張倒在椅子上,鄭佳偉亦有用手捅其腹部等毆打謾罵行為。在連續被審訊的五天五夜裏,只給張曉磊吃四頓飯,只讓穿個褲頭,不讓穿鞋,光腳站在地板上。由於連續五晝夜的輪番審訊和體罰,致使張曉磊在精神和肉體上受到極大傷害不堪忍受,無奈之下於次日凌晨,按照幾天來從審訊幹警中得到的殺人案情,在被告人鄭佳偉的引導下編造了有罪的虛假供述。
  在這起案件中的主要行為人原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祁艾良、原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中隊長鄭佳偉移送審查起訴,五大連池市人民法院於2001年4月30日以現有刑訊逼供罪對祁艾良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對鄭佳偉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