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外債務安慰函性質判定的基本途徑有哪些?
1.結合安慰函產生的社會背景與用途進行判斷。從安慰函產生的社會背景看,由於有關政府或母公司不願明確提供擔保,但為相關融資需要,而向貸款人出具安慰函的形式,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提供道義上的支持,使貸款人獲得心理上的安全感。從安慰函的產生看,它並不是為了保證,恰恰是為了避免承擔因保證帶來的法律責任,才有了安慰函,因此安慰函不是保證合同書。實踐中,有的安慰函其措辭極近似於保證,出具人與保證人並無分別,此也不排除構成保證。
2.從函件內容判斷。這是判定安慰函性質的最根本的方法。“安慰函的效力和效果由內容決定”,而“判斷安慰函的內容是道義上的還是法律上的,關鍵看措辭和交易習慣,即當事人對安慰函的預期。”如果安慰函的內容有代償債務人清償或承擔擔保義務、保證債務人還款等內容的,則該安慰函應當認定屬於保證性質,出具人應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安慰函的內容措辭明確發函人僅承擔純粹道義上的督促、支持責任,則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保證,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如果安慰函的內容措辭含糊不清,難以判斷為法律上的保證抑或為道義上的責任,則尚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綜合判定。
3.從函件名稱判斷。安慰函因其措辭的模糊不能直接判斷其性質的,應當結合安慰函的名稱來判斷。如果函件名稱為“安慰函”、“贊助信”、“慰問信”的,除非其內容有較明確的保證還款意思表示,一般應解釋為不具有保證義務而只需承擔道義責任的安慰函,至少不能解釋為保證。
4.從債權人催收債權情況判斷。一般説來,如果債權人接受安慰函時如有發函人承擔保證還款責任的預期者,在債務人未依約履行還款時,應向發函人發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履行保證責任。因此,從安慰函出具後的債權催收情況上,至少可以幫助推斷貸款人對安慰函並沒有像對待保證合同那樣,持有相同的擔保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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