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貨物運輸責任認定

法律1.23W
貨物運輸責任認定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

1、承運方的責任:


(1)不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償付託運方違約金。


(2)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運到逾期,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按照規定賠償,再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


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


貨物的合理損耗;


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2、託運方的責任:


(1)未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償付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專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短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時,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運輸合同是比較特殊的,而其中又分為了多種類型,包括鐵路運輸合同、公路運輸合同、水上運輸合同等等,要是當事人因為運輸合同而產生了糾紛,需要提起訴訟的,根據民訴法中的規定,可以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説,當事人到上述任何一個法院起訴,其實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