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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中發生損失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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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中發生損失責任認定

貨主運輸動物的,可以委託承運人運輸,委託人與承運人要簽訂運輸合同的,而在現實生活中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損毀的,那麼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怎樣認定責任主體?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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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損失誰來承擔

我國合同法第311條明確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貨損責任採取過錯推定原則,即如果承運人無法舉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這三類免責情況的,便要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當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因貨損向承運人主張索賠時,其只需要證明運輸合同成立、貨物交運以及貨損發生的事實,而無須舉證證明承運人的運輸行為具有不當或者其他過錯行為;只要承運人無法證明合同法該條規定的三類免責情形的存在,承運人就應當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