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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損害糾紛中三方責任是如何認定的

貨物運輸過程中有些會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導致產生損害,而貨物運輸損害糾紛基本上就是指的貨物運輸合同損害糾紛,而這糾紛主要產生在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上,那麼承運人、託運人以及收貨人這三方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是需要關注的重點,本站網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貨物運輸損害糾紛中三方的責任應該如何認定。

貨物運輸損害糾紛中三方責任是如何認定的

、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1、歸責原則:

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為要件,採取嚴格責任原則。承運人證造成的,不承擔損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害賠償責任。

2、舉證責任:

託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係,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對《民法典》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3、賠償額的確定:

(1)約定標準: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

(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準:一是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確定標準:由於當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上存在差異,故法律、行政法規如《鐵路法》、《民用航空法》針對具體運輸方式的賠償限額和計算方法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但由於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定。

(4)承運人制訂的有關賠償金額的格式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二、託運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貨物或者有關文件的,應依《民法典》的約定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違反運輸危險品的規定,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

3、未妥善包裝貨物致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三、收貨人責任

1、未付清應由其支付的運費及其他運輸、保管費用的,應支付該費用並繳納滯納金;

2、逾期提取貨物的,應支付保管費;

3、受領貨物的過程中導致運輸工具、設備或者第三人的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承運人或者第三人的損失。

貨物運輸損害糾紛往往就是由於承運人、託運人以及收貨人這三方對於事故責任的否定已經爭議,此外由於國籍或者地區的不同,他們的認定方法有的也會有所不同,這是我們平時需要注意的,如果大家需要得到貨物運輸損害糾紛這一方面的法律援助的話請直接聯繫本站網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