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的手續

法律3.09W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的手續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的手續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的手續:
(一)辦理機構:
1、因工負傷的初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2、職業病鑑定的初次鑑定和複查鑑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3、再次鑑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二)申辦條件經本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並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人
(三)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申請表在受理機構領取);
2、工傷認定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3、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四)辦事程序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根據需要組織工傷人員進行醫療檢查,並依法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在面見工傷人員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提出鑑定意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並及時送達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
(五)辦理期限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六)收費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費:350元/次;醫療檢查費:由檢查的醫療機構按規定收取。
(七)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對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