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撫養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父母來説撫養自己的孩子是應盡的義務,是無償的,也是最可貴的,父母至少要把自己的孩子撫養成年才算是完成了自己應盡的事,那麼婚姻法撫養義務是怎麼規定的?規定就算是離婚後,父母兩個人仍然必須要共同的撫養自己的孩子,這是不能夠推脱的,法律也是不允許這麼做的,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新婚姻法撫養義務《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確定孩子撫養權的原則是什麼?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由此可見,根據新婚姻法撫養義務方面的規定,撫養孩子是父母的義務,這個不會因雙方離婚而發生改變。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問題是可以進行協商的,一般都是由一方撫養者另一方每個月給孩子撫養費,這樣是最公平的,但有些孩子年齡還太小,在兩週歲之前,法院一般會把撫養權判給女方,因此,對於父母來説一定要清楚婚姻法撫養義務是怎麼規定的?這樣才能更好的協調怎麼撫養自己的孩子,讓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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