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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勞動能力的判決

法律1.24W
喪失勞動能力的判決
勞動能力喪失的類型
1、按持續時間可分為暫時性和永久性兩種:

(1)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或疾病引起的機體功能障礙,使機體完成本職工作的能力受到暫時的影響,但功能障礙恢復後仍可完成其工作;

(2)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機體在損傷或疾病以後,儘管經過長期治療,仍未能治癒,而呈頑固性與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職工作或需要改變其原有工種。

2、按喪失程度分為:完全喪失和部分喪失:(1)完全勞動能力喪失:是指不能繼續從事本職工作;(2)部分勞動能力喪失:是指不能從事通常的本職工作,但履行其他較輕工作而無損於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