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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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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羈押的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1、從《刑事訴訟法》對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來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未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期限最長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要求是不能超過兩個月的,如果案件非常的複雜或者是涉案人員較多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審查完畢的,可以申請延長,但是時間也不能超過太多,這是對於辦案的工作人員一種專業上的要求,必須保證辦案的高效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