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判決羈押計算時間是怎樣的
一、刑期判決羈押計算時間是怎樣的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羈押期間的起止日期,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從檢察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之日起開始至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審查起訴之日或釋放之日止;
(2)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而且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3)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4)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
二、被超期羈押了怎麼辦
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在中國不管案件的大小,只要經過公安機關的立案,那麼所有的案件都要經過國家司法機關的程序,不管是羈押或者是逮捕都得要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如果超過規定的羈押時間,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起訴或者是申請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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