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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的最長時間

法律2.76W
羈押的最長時間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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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會被羈押多長時間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拘留最長37天;

逮捕後的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相同:

偵查階段最長7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1個半月。

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每次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每次1個半月。

一審(法院)6個月。

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兩次,每次1個月。

二審(法院)4個月(其中二審開庭的,檢察院閲卷時間一個月不計入審理期限)。

死刑複核(法院),無限期。

綜合以上,一個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複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長可能被羈押的期限為28個月加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