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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羈押時間限制是多久

刑事拘留羈押時間限制是多久

刑事拘留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法律中規定公檢法三機關都是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但此時需要依法採取,並且不能出現超期羈押的情況。在《刑事訴訟法》中對刑事拘留的羈押時間作出了規定,那麼羈押時間限制一般是多少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事拘留羈押時間限制是多久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於現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並進行審查的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説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第二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由此可知,刑事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你的好友楊某已被刑事拘留40多天,這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拘留期限,且當地公安機關仍未對其報請批准逮捕,也不予以釋放,其做法是違法的。楊某及其近親屬有權根據上述規定,要求當地公安機關解除對楊某的拘留措施,予以釋放。如果當地公安機關拒絕解除拘留、釋放楊某,楊某的近親屬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反映,由人民檢察院監督當地公安機關糾正其違法行為

二、刑事拘留的對象有哪些

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對象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而要是有特殊情況的話,那麼此時最長為37日。實踐中到了羈押的時間,要麼即使解除強制措施,要麼變更強制措施。而不能一直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否則就是對其權益的一種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