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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屆滿是多長時間

法律3.13W
羈押期限屆滿是多長時間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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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長時間羈押期限屆滿

總的偵查羈押期限:(從被逮捕之日起到偵查終結)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四類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上述案件,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他的工作的時候必須要非常的認真謹慎,千萬不能夠玩忽職守,也不能夠懈怠工作,如果在發現相關的違規操作,包括超期羈押的話,需要來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