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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調整工資待遇

法律2.05W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調整工資待遇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調整工資待遇
不可以。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所以,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

風險提示: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