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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是否承擔買賣合同糾紛的貨款支付責任

一、合夥人是否承擔買賣合同糾紛的貨款支付責任

合夥人是否承擔買賣合同糾紛的貨款支付責任

需要

1、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2、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二、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因

1、合夥成立的靈活性。合夥組織依約成立,擁有較大的靈活性。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各方意願簽訂合夥契約,並可在契約中,靈活地規定合夥組織的出資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權利、技術、勞務等)、出資數額、合夥期限、經營範圍、損益分配方案、出資份額轉讓辦法、入夥退夥及解散條件等,這使合夥組織成為較靈活的經營組織,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中具有較強的應變能力,但是這種靈活的成立方式,對合夥最初的資本投入,沒有最低額度的要求,卻不利於保障合夥債權人的利益。

2、合夥團體的財產與其成員財產的不可分離性。在合夥關係中,各合夥人因共同出資、共有合夥財產、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共同利害關係,致使合夥的團體財產與其成員財產不能完全分離,合夥團體的意志和行為與其成員的意志和行為難以完全分離,合夥團體的利益與其成員的利益直接相關,合夥的團體責任與其成員責任不能完全分開,因此必然產生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結果。

3、責任的雙層性。合夥組織與合夥人共同履行合夥債務,但在履行債務時卻有先後順序之分,即合夥組織的債權人須先就合夥財產求償,不足時才能向合夥人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求償,合夥人個人財產實質是補充合夥組織財產的不足。

4、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區別於自然人與法人的法定特徵之一,也是合夥能夠成為獨立民事主體的決定依據。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合夥人對於合夥的債務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這是由於合夥成立也是具有靈活性的,並且合夥團體的財產和其他成員的財產是不能夠進行分離的。並且合夥人的責任是具有雙層性的,需要共同來履行合夥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