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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核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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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核的流程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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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複核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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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已明確認定為證據,同時授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終局裁決權,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申請複議,更無法提起行政訴訟

而從近年來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實踐來看,筆者認為應增設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複核程序,其理由基於以下幾點:

增設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複核程序在操作層面是可行的,也利於提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水平。按照3月8日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公通字16號)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複核工作。同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有權撤銷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就是説,從工作制度角度而言,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部複核和監督程序是存在的,所以立法增設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複核程序,並不會顯著增加執法部門的工作量,且能夠促進這一工作的法制化和規範化。

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關係到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從制度安排上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救濟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僅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更重要的是劃定了各方當事人的責任,而這種責任劃分實際上就基本決定了當事人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在這樣一種情形下,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性意見法律卻沒有設置任何糾錯機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既然被定性為證據,那麼從證據規則上講應當經過質證、認證環節才能被採信,而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在這一點上卻失之於疏漏。另外,從證據種屬出發,理論上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歸於“鑑定結論”類,由此,參照民訴法第12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鑑定,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次性終局裁決的立法設計,其實等於剝奪了當事人的異議權。

綜上,“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7日內提出複核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復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