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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時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無法開出,公司可否要求其寫承諾書

法律1.66W
員工入職時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無法開出,公司可否要求其寫承諾書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員工入職時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無法開出,公司可否要求其寫承諾書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員工入職時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無法開出,公司可否要求其寫承諾書
承諾書只能説心理上安慰了不少。因為作為企業方你是有手段、有責任瞭解員工是不是已經離職了的,一旦錄用未離職的員工,特別是核心人員,還是很麻煩的。
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在法律層面上很重要。完備的離職證明可以證明:
(
1)該員工已經和前一用人單位終結勞動關係。
(
2)該員工不存在競業禁止情況。
(
3)聘用該員工不存在涉嫌侵犯其他公司商業祕密情形。所以承諾書不能代替離職證明,承諾書在追償情況下會發揮作用。

風險提示: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