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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移送管轄的裁定書

法律1.57W
撤銷移送管轄的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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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移送管轄的裁定書

裁定管轄是對法定管轄的補充和變通,它既可以彌補法定管轄的不足,又可以解決因管轄問題發生的爭議,以便適應司法實踐中複雜多變的情況。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的轉移,都是通過裁定的方式來確定管轄法院的,都屬於裁定管轄的範疇。其要件是: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經決定受理,即訴訟程序已經開始但未審結。在審查起訴期間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不產生移送問題;如果受訴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作出生效判決,也不發生移動管轄的問題。
2.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必須移送。關於移送管轄的裁定書的內容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