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的裁定原告能否上訴
一、移送管轄的裁定原告能否上訴?
1、送管轄的裁定原告是不能上訴的,法院自行決定移送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訴。因為這屬於法院依職權作出的決定。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的移送管轄裁定,因法院所作裁定並無當事人關於管轄權之意思介入,故此時應賦予當事人救濟權,當事人有權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訴。
2、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民事案件上訴的條件
1、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2、必須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3、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必須提出上訴狀。
三、二審民事訴訟結案時間
二審審理審理期間一般為30天或三個月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該審理期限為從立案之日起,一般還包含一個月左右的案卷移送時間。
上訴和複議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而且移送管轄的裁定其實是很難被改變的,本院認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不能憑原告的一面之詞就撤銷移送管轄的裁定。對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服的話可以上訴,但移送管轄的上訴根本就不會受理,因為無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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