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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不續簽,單位不補償

法律2.55W
合同期滿不續簽,單位不補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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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不續簽補償金

1、合同自然到期的,法律上叫做合同終止。合同終止時,如果:

(1)單位不和你續約 或者(2)要和你續約但是降低勞動報酬的

這都屬於勞動者可以向單位要求補償金的情形,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一年補一個月的工資,未滿一年的,6個月以內的補半個月,6個月以上的補一個月(目前法院判例只支持2008年1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限)

(3)如果你主動不續約的,就沒有權利要求上面所説的經濟補償金。

2、據您所説,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該多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這個補償金是因為單位未提前通知的代價。

3、合同自然到期和合同中途解僱,因為工作時間不同所以補償不同。

如果單位在中途違法解除的話,還可能被要求支付賠償金,注意這裏是“賠償金”,是應付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上訴就是合同期滿不續簽補償金標準,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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