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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公司上班,需要交保證金合理嗎

法律1.55W
我去公司上班,需要交保證金合理嗎
我去公司上班,需要交保證金合理嗎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一些公司採用隱蔽的手段變相收取抵押金,如要求勞動者提供一定數額的擔保或每月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相應比例作為抵押,此舉在法律上亦應認定為收取風險抵押金,均是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如被聘用人員不願意繳納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嚮應聘者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報名費或保證金。一些企業在錄用職工時擅自向勞動者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風險金”、“保證金”、“培訓費”、“集資款”等費用,為此,勞動部先後發出了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勞辦發1994256號文件、勞部發1995346號文件,一致認為,這種做法違反國家關於勞動關係當事人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