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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1.56W
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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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原因

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前提是企業在簽約過程中有不規範的行為。主要包括:

1、惡意磋商行為。很多經營者認為,合同沒有成立之前的行為就不受約束,甚至將利用惡意磋商貽誤對方的商業競爭時機視為很好的競爭手段。企業經營者通過與競爭對手進行磋商,貽誤對方與他人合作的機會,這種方式的惡意磋商活動將使企業面臨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

2、應當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這種情況是較為常見的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原因,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時,經營者認為對方沒有詢問就不必向對方説明物品瑕疵或權利瑕疵,或者經營者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瑕疵,該法律風險體現在企業已經簽訂的合同之中。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產生於簽約過程,但其往往存續在合同履行活動中,法律危機與法律風險之間時間差比其他合同簽訂過程的法律風險更長。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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