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應該如何賠償?
一、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應該如何賠償?
(一)返還財產
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餘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二)折價補償
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後,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按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對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賠償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合併適用。
(四)各負其貴
即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並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且締約過失責任本身就是過錯責任,有主觀要件的要求。而相當因果關係正考慮了人的主觀因素,與排除人認識因素的必然因果關係相比,自然更為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要求。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合同是有效的嗎?
(一)合同有效的情況下,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的,除了賠償直接損失,還可以要求間接損失賠償。不過,如果造成損失較多,主張越多賠償時,被對方拒絕或是雙方協商不下的,建議可以在必要時去法院起訴處理。
(二)確定締約過失責任需滿足以下要件:
(1) 締約當事人違反法定的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比如通知、保密、協助義務等。
(2) 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幷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 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比如一方隱瞞真實情況、欺詐等。
(4) 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締約過失責任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有一定的條件,比如説合同是代表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發生了過失責任之後,過錯方必須要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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