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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定金的賠償

締約過失是合同中特殊的一種情況,締約過失責任指因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固益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於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信賴利益的賠償範圍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締約過失責任定金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