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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書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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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書不符合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嘛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如果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37號規定的話,那麼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要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相關經濟方面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