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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不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

法律1.09W
哪些證據不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
哪些證據不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