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一、證明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 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二、遭遇重婚須注意證據收集
重婚罪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在重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時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當證據不足時,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鑑於現實中存在大量的重婚受害人,因為經濟上依賴重婚者,或者受到重婚者的人身限制、威脅 恐嚇、家庭暴力等,不敢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報案,知情的人民羣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也可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或檢舉。
刑事訴訟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據的收集對於犯罪的證明至關重要。重婚罪自訴的舉證責任要由自訴人承擔,即便因證據不足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其偵查,對於重婚罪來説沒有人能比受害人對證據的接觸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受害人一旦發現對方有重婚的可能,一定要注重第一手證據的收集與保存,以防對方後期毀滅證據。
在收集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能夠確定第三者的身份,諸如姓名、樣貌、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其次是能夠證明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可以通過調取雙方聊天記錄對彼此的稱呼、取得二者共同買房或租房的合同、製作載有二者親密行為的錄音錄像、走訪二者同居住所的鄰居獲取證言等,同時儘量爭取多個證人出庭;三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認重婚的證據務必小心留存,包括語音、錄像、文字聊天記錄,如有保證書、悔過書、協議書等書面材料儘量簽字或捺手印,有較強的證明力。另外,以下證據對重婚有重要證明作用,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調取,需要通過律師持有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調取或申請法院調取,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記檔案;重婚者以配偶名義簽字辦理住院、同意手術的手續材料;載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產證等證明文件。
我國《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重婚行為會導致婚姻關係無效,但是這種情況下對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共同的財產、債務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處理,與合法婚姻關係下的處理是一樣的。當然,一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這還需要結合多方面的因素進行分析,這也要看能夠收集提供的證據情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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