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婚外情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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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後有婚外情行為的,可能會演變為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當然,即使是單純的婚外情行為,也是可能導致夫妻最終走向離婚的。但此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有婚外情,那到底證明婚外情需要哪些證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書證,包括以下幾種:
1、信件
包括紙質的書信和短信。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短信聯繫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短信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
1、電子郵件
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繫,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
2、認錯書或悔過書
這主要是婚外情敗露後,對方寫下的認錯書、悔過書或者是保證書等;
(二)物證
主要指對方與第三者親密的照片。或是對方與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飛機或是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的通話詳單等。
(三)視聽資料
主要是對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親密的錄像,對方承認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關錄音等。
(四)證人證言
主要是居住地周圍的鄰居或是朋友的證言。
如何蒐集婚外情證據?
1、 廣泛收集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
婚外情案件中,取證是一個讓很多當事人為難的問題。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姦在牀”的證據幾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儘可能多地蒐集間接證據,如查看電話通話記錄、短信內容、往來書信等,最好能拍攝取得影像資料。如果配偶與情人在外面購房或租房同居,當事人可以注意蒐集房產公司買房合同或租房地物業公司有關兩人租房、交物業費、水電費等有關證據。還有,如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證明等。能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對打贏官司至關重要。
2、自己取證被法院採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牀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的照片,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在自己家裏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
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姦”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3、異地“捉姦”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私闖民宅侵權問題。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後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一般會採納。
4、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採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暱行為的照片很難説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5、無過錯方取證要量力而行
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很多無過錯方苦於掌握不了對方越軌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因此耗盡心機去取得證據,甚至請“偵探公司”去調查,而忽視了對於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因此,當事人取證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則會得不償失。
關於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其實就是《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幾類證據,但不是在每一起案件中,當事人都需要將所有的證據都收集齊全,只要收集到的證據足夠的充分,具有很強的證明力,那麼就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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