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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約定辭退的條款

法律1.69W
勞動法約定辭退的條款
勞動法關於公司辭退員工的條款是怎樣的

勞動法關於公司辭退員工的條款是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雙方協議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實踐中,許多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錯誤的觀點,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並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等等。


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並且屢屢敗訴的企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


二、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現實生活當中,勞動法當中規定的自然是保護勞動者的一個合法的權益,一般情況下要想辭退員工的話,除非是存在着一些重大的過錯,否則都是需要提前的通知,並且需要為此而支付一定的經濟方面的補償金,對勞動者進行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