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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監護人的職責

法律1.5W
專責監護人的職責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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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專責監護人的職責: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範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相關知識:


    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中,有許多工作作業技術複雜,鄰近強電場而空間活動範圍窄小,安全條件差,作業時安全防範措施相對不夠充分。對此,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視現場實際條件,確定所有需要在工作中被監護的人數,增設專人進行專職的特殊監護。這些為保證安全專事監護責任的人員就是專責監護人。為了專心一意做好監護工作,《安規》規定,專責監護人不允許兼幹其它工作。


    成為專責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監護人應具備下列條件:監護人的安全技術等級應高於操作人,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並熟悉現場及設備情況.監護人一般由工作負責人擔任,同一工作不同地點的監護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指派.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證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其監護內容如下:


    
(1)部分停電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帶電設備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2)帶電作業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接地部分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4)工作中監護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另指派瞭解有關安全措施的人員接替監護並告知工作人員,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


    
(5)監護人發現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或違反規程的作法時,應及時提出糾正,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6)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準單獨留在室內或室內外高壓設備區內,以免發生意外觸電或電弧灼傷;


    
(7)監護人應自始至終不間斷地進行監護,在執行監護時,不應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況下監護人可參加班級的工作

綜上所述,專責監護人就需要在某些需要特殊安全保證的建設環節中的起到重要的作用,而承擔這些職業的人不僅有很夠的要求還必須在日常工作中履行完整上述的職責。如果對上述的內容有疑問可以在線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