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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繼承糾紛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的原則

房屋拆遷繼承糾紛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在實踐中,由於幾千年形成的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封建觀念的影響,女人的社會地位低於男人,表現在城市房屋拆遷所有權的繼承方式也是突出的。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如是女方,男方對財產的繼承基本上不會有問題,而如果死的是男方,女方的權利就容易受到干擾。

男女平等,不僅是夫妻之間繼承的平等,還包括子女之間對父母遺留房屋的繼承權平等。實際工作中,主要是已嫁的女兒的權益容易被忽視。如某市的拆遷項目,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在合同訂立後死亡,其子以繼承人的身份來領取拆遷補償金。領款時出示了户口,工作人員確認其父子關係後辦理了領款手續。一個月後,死者的女兒找上門來了,因為早已出嫁,死者的户口本上無此女兒的名字。因此,引起了訴訟,雖然死者幾個兒子及時退了一部分款給死者的女兒,但人家姐弟間不起訴,告的是拆遷人。拆遷人敗訴,自然要承擔訴訟費。假設死者的兒子領款後遠走高飛,三兩載不回來,還不知如何結果。因此,無論是繼承人中的女兒,還是拆遷人對此都應及時主張權利,工作切不可粗心。

2.照顧弱者的原則

在房產拆遷補償權的繼承中,照顧弱者的原則得到充分體現,這是與現代社會法治和道德要求相一致的。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規定上:

第一,確立遺贈的撫養協議的優先地位,使立遺贈人,絕大多數為老人的生養死葬問題有了保障,使他(她)們仍能安度晚年;

第二,對非繼承人但是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使這些弱者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

第三,遺囑繼承不能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否則遺囑無效;

第四,分配遺產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照顧,可以多分;

第五,當死者遺產不足清償債務,而又有老幼病殘的繼承人時,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應當優先用於照顧這些老幼病殘的繼承人,而不是優先還債。

3.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在處理被拆遷房屋補償權轉移時,要堅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此,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

一是承受拆遷補償合同的權利義務時,義務跟着權利走,誰承受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例如,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配偶享受了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就必須承擔該被拆遷房屋按時搬遷的義務。其子女如對補償權有爭議,應由其負責解決。如承擔不了相應的義務,其權利的承受則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

二是在分配被拆遷房屋補償權時,除了確需照顧的弱者之外,原則上繼承人之間應是多盡義務多分,少盡義務少分,不盡義務不分。突出的規定是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繼承人在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合同和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此權利義務的規定應當事先知曉,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4.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原則

對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權的繼承,繼承人之間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精神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後,再與拆遷人訂立或履行合同,這樣做有利於拆遷活動的順利進行。

對繼承人的協商,拆遷人一般不干預,但方便時可從旁協助。如提供協商地點、提供資料、提出參考的補償安置方案等等。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加快拆遷進度,同時又有利於繼承人之間的團結。

房屋繼承糾紛發生糾紛之後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處理,但是需要遵守相應的原則,包括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精神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後,再與拆遷人訂立或履行合同,分配被拆遷房屋補償權時,除了確需照顧的弱者之外,原則上繼承人之間應是多盡義務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