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監護人是誰?
一、離婚後女方監護人是誰
根據我國最高法院的民通意見: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所以離婚孩子盼歸一方撫養,應一方仍有監護權
夫妻雙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關係矛盾無法繼續生活,希望離婚但因爭取得到孩子的監護權而無法達成協議,男方對離婚和爭取對孩子應當的監護權進行諮詢:基本情況
1、雙方此次都是二婚,初婚都無子女,現育有一子2歲4個月;
2、雙方都在北京有正當職業,生活基本正常,財產關係清楚;
3、男方外地户口,女方落户北京,孩子生下後隨母親落户北京;
4、男方父母在老家年齡較高,目前女方父母來京一塊生活,幫助照看孩子;
5、女方獨生子女,獨立性差,性格缺陷較大,女方父母偏袒子女,在家庭矛盾中女方及母曾對男方動手,女方也以孩子為要挾希望男方
二、監護人概述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2]
法律規定監護人的意義,在於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因為對自己的行為還沒有完全的判斷以及控制能力,所以需要有一個人在其身邊,教育,撫養其長大,將來能夠成為為社會做貢獻的人,監護人的撫養權利也不會根據離婚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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