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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的主體要怎樣確定

法律2.27W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的主體要怎樣確定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的主體要怎樣確定
1.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的主體是投資人。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