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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差價賠償

法律3.04W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差價賠償
商品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房屋差價可以要求賠償嗎

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1、商品房買賣合同已成立,買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因出賣人過錯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買受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


由於房價的暴漲,出賣人在利益的驅使下惡意違約,採取多種手段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製造障礙,造成房屋買賣合同被解除,比如拒收房款,製造買受人延期付款,再主張違約,要求解除合同;甚至直接以高價將房屋賣與第三人並辦理過户。出賣人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良好的社會交易秩序。因此,買受人作為守約方在交付大部分房款,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因出賣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應該由買受人來獲得。這樣既可以讓誠信方受損的利益得到彌補,使其有能力購買到同區位、同類型的房屋,也能夠遏制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從而不讓違約方通過違約行為獲利。


2、合同解除應指法定解除,且出賣人因法定解除而會獲利。


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共有十六種之多,但這十六種法定解除的情形,並不當然都能獲得房屋差價賠償,合同解除的原因應僅限於房屋交付義務的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不應支持房屋差價損失賠償。同時,只有在合同解除後違約方因違約而會獲得房屋升值的差價利益的情況下,買受人才有權獲得該差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