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合同可以否要求賠償房屋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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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賣方違約拒絕履行過户義務,房屋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買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造成買方損失的,買方有權一併請求賣方賠償損失。那麼,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什麼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上的損失類型包括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房屋買賣合同解除造成的消極損失表現為當事人通過履行合同本來可得的利益而沒有得到,即可得利益損失。對於買受人而言,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的可得利益損失就是房屋上漲差價損失,這是因為買方如要達到原來合同履行後的狀態,必然要以當前市場價購入房屋。房屋差價損失數額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比照相類似房屋的市場交易價確定或者通過專業機構評估鑑定房屋差價價值,一般來説,專業機構的評估價更為客觀和精準。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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