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能要求賠償嗎
能。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房屋差價損失屬於損害賠償的範圍,買方以同樣的價格不可能再買到同樣户型的房屋,喪失了購買房屋的機會,因此可要求對方賠償。
對於房屋差價損失的確定,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相同區域內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同成交價的差額予以確定,也可通過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向專業機構進行詢價予以確定。
對於認定差價損失的時間點,則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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