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不去檢察院接受詢問嗎

法律1.94W
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不去檢察院接受詢問嗎
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不去檢察院接受詢問嗎
1、受害人應當配合的工作,提供證據、説明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以便使案件調查順利進展,同時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