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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行紀人對委託物有處置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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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行紀人對委託物有處置權嗎
請問行紀人對委託物有處置權嗎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人是為了滿足委託人所追求的經濟利益而為其處理事務的,所以行紀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從維護委託人利益的角度出發,選擇最有利於委託人的條件完成行紀事務。行紀合同的目的決定了行紀人遵從委託人指示的義務。在行紀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委託出賣的物品,在委託人交付給行紀人的時候,已表現出有瑕疵或者根據物品的性質是屬於容易腐爛、變質的,行紀人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有義務及時通知委託人,在徵得委託人同意的前提下,行紀人可以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對委託物進行處置,如拍賣、變賣。
一般情況下,行紀人不得擅自改變委託人的指示辦理行紀事務,但如果處在委託物在交付時有瑕疵,快要腐爛、變質了,行紀人又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絡,如通訊中斷、變質了,行紀人又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絡,如通訊中斷、委託人遠行等原因,致使行紀人不可能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在這種時候,如果不及時合理的處置,就會使委託人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損失。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法律賦予行紀人有權以合理的注意來處置委託物。
對於行紀人未盡到其應盡的義務,如發現委託物有瑕疵或者即將腐爛、變質,而怠於通知委託人,又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如果行紀人對於出售的瑕疵沒有按照規定程序記錄存證,並且沒有及時通知委託人的,行紀人就應對委託物的瑕疵或者毀損、滅失承擔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條對此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