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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委託人及時受領、取回委託物及行紀人提存委託物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委託人及時受領、取回委託物及行紀人提存委託物有什麼規定?
律師解析:民法典關於委託人及時受領、取回委託物及行紀人提存委託物的規定如下:
1、委託人委託行紀人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有及時受領的義務,應當及時受領並支付報酬。委託人不受領的,行紀人應當對其進行催告。經過催告,委託人仍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民法典第570條關於提存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消滅行紀合同關係。
2、委託人委託行紀人出賣委託物的,行紀人應當依照約定將委託物賣出。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行紀人應當催告委託人取回委託物或者處分委託物。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仍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民法典第570條關於提存的規定,可以將委託物提存,消滅行紀合同關係。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條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