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和行紀人的區別
法律2.05W
委託人和行紀人的區別
行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稱為“行紀人、委託人”。行紀人是指接受委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一定行為的人;委託人是指委託別人為自己利益進行行紀行為的人。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都是為委託人處理事務的合同,但兩者除有共同特徵外,還具有明顯的區別。
主要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於購、銷和寄售,而委託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託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託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委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指示權限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託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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