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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對司法鑑定意見如何質證

法律2.54W
民事訴訟中對司法鑑定意見如何質證
民事訴訟中對司法鑑定意見如何質證
1.民事訴訟中對司法鑑定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如下: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的經營許可證及許可的有效期限、鑑定人執業類別及有效期等進行質證;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包括是否存在有應迴避而沒回避情形;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