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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糾紛的管轄法院

法律1.34W
信用證糾紛的管轄法院
信用證流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兑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兑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