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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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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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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如何分


1、夫妻離婚時,所要分的,所能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共同財產有兩種情況:

(1)當夫妻之間就財產有協議的,根據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共同部分進行分割。

(2)當夫妻之間沒有財產協議的,按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分割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對財產形成所做的貢獻大小等原因,也可以有所差別。

2、協議離婚但分割共同財產約定不明:

當雙方都認為婚姻關係的存續,已經沒有必要,夫妻為了早些拿到離婚證,早些解放出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沒有詳細將財產及處理方式寫明,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分割僅寫“財產分割已完畢”的字樣,而後因財產分割履行過程中反生糾紛。當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時,如果法院作出判決對財產進行再次分割,就等於否定了離婚協議的效力。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只要協議形成時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當事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的,法院也不會輕易地否定離婚協議的效力。這種離婚協議,雖然約定比較籠統,只要是對孩子撫養及財產作出明確的約定的,對雙方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的協議,對當事雙方相當於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必須遵守。

3、協議中沒有分割的財產:

雙方在協議離婚時,要求對子女的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協議。孩子的撫養不會遺漏,但財產很容易遺漏。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夫妻共同財產長期在一方的掌控下,另一方根本就不清楚詳細情況,就可能存在對方故意隱瞞的情況。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實踐中,不是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隻要是共同財產離婚時都要進行分割。因而在夫妻離婚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之前,很有必要先對財產的性質進行認定,要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自然此時就是不能要求作出分割的。至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如何分,上文中給出了答案,希望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