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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要離婚怎樣舉證,方式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要離婚怎樣舉證,方式有哪些?

一、夫妻共同財產要離婚怎樣舉證,方式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要離婚的舉證方式有: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有價證券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知識產權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等方式。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相關內容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歸誰所有,以夫妻雙方的約定優先。有約定的,離婚時應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夫妻雙方的約定,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也可以以口頭形式約定。對於口頭形式約定,必須雙方無爭議,方按口頭約定的協議處理。夫妻雙方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規避法律

如果規避法律,則該約定無效。所謂規避法律的約定,是指該約定規避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例如,夫妻一方為了轉移財產,避免個人所負債務,在離婚時約定把所有的財產歸於另一方所有,使其債權人難以獲得應得的財產,或者進行假離婚以逃避債務,這樣的約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約定無效。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按照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決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根據該法第17條的規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對於這部分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是夫妻雙方也應處於平等的地位。

(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願。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如果一方當事人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應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別是現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生產資料的比重佔的比較大的情況。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使物盡其用,方便生活。

離婚時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是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原則進行分割的,因此從多個角度舉證共同財產或者是個人財產的方式就顯得尤為重要了,目前我國規定了四種共同財產的認定方式,但是由於實際情況很複雜,因此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