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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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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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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項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